(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之適用)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之適用)
091.07.24一、依本條例規定得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係屬銀行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所得收益及 處分之債權資產,其原係以銀行業等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故受託機構受託 管理特殊目的信託所產生之收入自宜適用相同之營業稅率,以維稅制之中立性與 公平性,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