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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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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
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
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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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