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 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 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通報機制,爰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掌握主管機關檢查情 形及檢查報告結果,依重大性原則建立即時通報機制,以強化董事會功能,提升 公司治理。 三、鑒於金融檢查事項繁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自行依照其業務風險屬性訂定重大 性原則,以利通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