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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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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0- 1  條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 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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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