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後背書)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期後背書)
062.05.28原條文容許匯票於到期後繼續流通,但期限亦極短促,實益有限,而增加法律事實之 複雜性,易生糾紛。且執票人於票據到期後不即請求付款,而仍將票據流通,亦非事 理之常。故酌加修正,以限制到期日後票據之流通性,又背書未記明日期者,為期確 定背書人應負之責任,爰採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例,以明文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