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之處罰及受罰人)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兼職之處罰及受罰人)
082.12.03一、為防範理、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利用兼職之便,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爰訂定本 罰則。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所為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