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比率之限制) 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金融控股公司 之各項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各項財務比率,未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 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 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財務比率之限制)
090.07.09鑒於金融控股公司型態之金融集團,係以金融控股公司為核心,為健全該金融集團之 財務基礎,參酌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 金融控股公司計算各項財務比率,規定其上限或下限;另對未達所定上限或下限者, 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或限制,以健全集團財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