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 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095.01.24存續機構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至主管機關 對其財務面之管理,應回歸其本業相關法令之規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 十條規定。惟為瞭解該機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業務之情形,其應逐年就 該項業務編製營業及財務報告,爰修正本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