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或裁撤支行之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