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一、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屬定期給付之債權,本可從速請求受託機構履
行,爰參考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消滅時效定為自發
放日起五年,如權利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權。又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
動產資產信託所創造之利益本應由全體受益人共用,受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罹
於時效,該收益自應回歸信託財產,由全體受益人均分,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該
時效消滅之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
二、收益分配請求權因具有定期給付債權之性質;故其消滅時效為較短之五年;至基
於受益證券之其他給付,仍應適用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十五年消滅時效規
定,爰於第二項設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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