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104.04.27考量本辦法施行後,電子支付機構需一定期間調整其稽核人員配置,以符合第十二條 所定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條件,爰為本條規定,給予業者緩衝期間。110.06.30條次變更及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