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為有效阻斷詐騙集團之資金流向,參考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辦理信用卡業
務自律公約第參章「防範詐欺盜刷強化身分驗證及協處措施」第四點第一項有關信用
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之協處機制、第四點第二項「經發卡機構確認通報原因屬詐
財案件後,不得將該筆款項抵充持卡人之各項應付帳款」之規定,並參酌存款帳戶及
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之意旨,爰為本條規定。
115.07.20 參考存款帳戶章節依銀行公會全一字第一一四一○○○四八四號函旨,司法警察機關
「通報」警示,案關機構處理及查證後,係向司法警察機關「回復」傳遞聯防相關資
訊,故將「通報」用詞修正為「回復」,以茲區別,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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