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者,發卡機構應即暫停該信 用卡全部交易功能,並關閉自動化繳款通路之繳款功能。但發卡機構確認 為持卡人本人繳款者,不在此限。 發卡機構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本人之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支 付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收受該筆款項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 子支付機構及原通報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司法警察機關。
113.11.29為有效阻斷詐騙集團之資金流向,參考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辦理信用卡業 務自律公約第參章「防範詐欺盜刷強化身分驗證及協處措施」第四點第一項有關信用 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之協處機制、第四點第二項「經發卡機構確認通報原因屬詐 財案件後,不得將該筆款項抵充持卡人之各項應付帳款」之規定,並參酌存款帳戶及 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之意旨,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