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鑒於隱私權之保障及客戶對其個人資料控制處分權之尊重,參酌銀行法第四十八
條第二項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之保密義務。另鑑於司法、軍法、監
察及稅務等機關因辦案需要,須取得之相關資料,爰規定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使客戶充分瞭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其交易資料或相關資料之保密措施
,以利其選擇是否與該公司往來,爰參酌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五百零一(a
)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就前項應保守秘
密之資料訂定並執行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命其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揭露保密措施之重要事項,以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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