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應專撥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資本,子銀行增資或減資前應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銀行持有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 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子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 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二、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 五、變更銀行名稱。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海外子銀行經營良窳,將直接影響其母行之健全經營,爰於本條明定國內母 行對大陸地區子銀行進行增減資以及轉讓股權之前,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另對於大陸子銀行之業務經營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國內母行應於事前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