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為避免管理階層不採納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
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而導致重大損失者,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
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及「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訂定本條。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如依證券交易法設有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
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
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亦應一併通知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以
強化通報機制並落實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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