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 、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104.04.27為利主管機關瞭解及管理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營業據點之情形,爰 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增設、 遷移或裁撤營業據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