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 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 (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遭金融主管機關調 降評等、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106.03.22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金融機構通報機制,爰增訂本條文,內部稽核單位應掌握國內外主管機關 檢查情形及檢查報告結果,依重大性原則建立即時通報機制,以強化董事會功能 ,提升公司治理。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國外分支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之國外子行。另鑒於金融檢查 事項繁複,銀行應自行依照其業務風險屬性訂定重大性原則,以利通報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