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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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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02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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