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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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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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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