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子銀行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業務改善計畫 ,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銀行健全經營之 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國內金融體系之穩定,於第一項明定大陸地區子銀行一但經營出現虧損, 國內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如虧損超過子銀行資本額三分之一時,主管機 關即得令國內銀行提出大陸子銀行之業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國內銀 行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三、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有顯著惡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影響國內銀行健全 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國內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行執行退場 ,爰為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