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 之。 聯防通報內容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3.11.29考量聯防通報機制之宗旨係由發卡機構協助追查並儘速阻斷詐騙款項流向,發卡機構 應配合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及銀行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聯防通報機制。 另為達到詐騙相關資訊分享之即時性,及同業與異業間之資訊透明,鑒於銀行公會全 信字第一一三一○○○三六五號函已提議建立電子化通報平台,作為即時通報系統, 以發揮即時阻詐之效,爰於本條規定發卡機構應依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規定 之方式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