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提供義務)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資料提供義務)
090.07.09一、由於票券商之營運資料及表報,對瞭解票券商營運情況及對票券商之監督管理至 為重要,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提供資料之義務。此外,為防範關係人交易及人 頭戶交易等有礙票券商之健全經營情形,爰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關係人之資料提 供義務。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