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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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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4     條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方式之說明)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 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 實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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