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 作業。 發卡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異 動時,亦同。
113.11.29為使聯防通報得有效發揮阻斷詐騙金流之效,參酌「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 作業程序」第玖部分之意旨,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