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4- 1  條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 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