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30 一、本條新增。
二、銀行如分配現金盈餘或買回股份將致其資本適足率降低,為使銀行資本適足率維
持於資本適足水準以上,爰於第一項規定,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或有
資本不足之虞之銀行不得分配現金盈餘或買回股份。
三、為督促銀行維持資本適足率及促使其負責人積極改善資本適足率,於第二項規定
,銀行資本等級列為資本不足以下者,禁止其給予其負責人報酬以外之酬勞、紅
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惟為增加特殊情況之處理彈性,另列「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保留主管機關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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