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 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099.02.02一、條次變更。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