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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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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5     條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
    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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