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之實施)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 ,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檢查之實施)
090.07.09一、為確實瞭解並掌握票券商經營情況,提高票券商守法性,爰於第一項賦予主管機 關對票券商及其關係人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之。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以充 分發揮金融檢查之效果。而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檢查之費用,由票券商 負擔。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