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子銀行及其分行、支行之基本資 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 。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 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掌握大陸子銀行之營運實況,於本條明定國內銀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報 告之事項。100.09.07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修正,修正第二款文 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