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之決議)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 議。 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契約變更之決議)
091.07.24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亦涉及無本金持分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益,爰於第一 項明定亦應經其決議。 二、該種不具本金持分之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 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