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11.01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維護銀行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
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另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中明定相關辦法之
訂定。
三 為確保銀行資產品質之健全性,中央主管機關規範銀行建立並遵守適當之方針、
措施及程序,以評估其資產品質、確實提列損失準備及轉銷呆帳,增列第二項。
094.05.18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
權益,並減低對銀行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
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2.04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健全銀行風險管
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其辦理該業務範圍
、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訂定辦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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