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 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 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各銀行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減低銀行營運上之風 險,爰依據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八次專案會議結論,增訂銀行安全維護相關 行政命令之法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