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 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 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 末日為承兌日。
(承兌日)
062.05.28本項修正文字,明文規定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資證明 ,其未作成拒絕證書者,始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以 保障執票人之利益。並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修正條文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