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 分社。 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罰則)
082.12.03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明定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分社,其經處罰後,對 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以收懲儆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