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或改善情形之提報及追蹤)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 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缺失或改善情形之提報及追蹤)
090.07.09一、為促使票券商董事會及監察人發揮應有之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應將缺失 情形及改善事項,提報董事會,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應通知監察人列席及責由 監察人追蹤考核缺失改善情形,以發揮內部監督及自行改善功能。 二、為強化對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管理,爰於第三項規定前二條及 本條前二項之規定,關於主管機關要求據實提報資料、派員檢查及缺失改善執行 情形應提報董事會等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三、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