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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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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6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
    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
一。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董事長應具備前條所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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