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 亦同。 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 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海外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或支行時,國內母公司應於事前報 主管機關備查,分行或支行於裁撤時亦同。海外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子銀行之事後 管理,國內母公司應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