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解除之決議)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 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責任解除之決議)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解除對受益人所負責任解除之條件。原則尚應經由受益人會 議決議;且因其解除責任,對受益人權益影響甚大,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以特別決 議方式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