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已明定法令遵循單位規劃為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且總稽
核等不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為避免施行後業者不及調整組織,故制訂本條,俾
利業者遵循。
二、另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人才尋覓不易,及實務上之兼任情形,為利信用合
作社得有充裕時間得調整組織,爰規定其調整期間為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
103.08.08 鑒於原條文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法令遵循單位應隸屬於總經理,以及總稽核
、稽核主管或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等相關作業之調整期均已執行完成
; 又配合本辦法之修正,有必要給予業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款等規定之調整期限,爰修正相關條文,給予六個月緩衝期,俾利業者遵循。
106.03.22 一、鑒於原條文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兼任職務之調整期
已執行完成;又配合本辦法之修正,有必要給予業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後段有關
專任及兼任規定之調整期限,爰修正相關條文,給予六個月緩衝期,俾利業者遵
循。
二、另對於第三十二條五項規定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對於現職人員
,給予一年調整期,以利執行。
110.09.23 一、鑑於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法令遵循主管專任與兼任、應具備資格條件之
調整期均已執行完成,爰刪除之。
二、考量銀行業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增設資訊安全長一事,需要時間調整組織結
構及相關作業規章,爰給予六個月緩衝期,俾利業者調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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