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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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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6     條
銀行業不符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有關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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