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099.02.02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之ㄧ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發卡機構應遵 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最小印製字體,以 利消費者明瞭。 三、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