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信 用合作社或分社停業。
(罰則)
082.12.03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制定本條文。094.05.18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等文字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