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受託機構應備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權種類及
持分等重要事項,爰明定有關受益人名冊之備置及應記載事項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其次,關於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方法、程序等事項,亦準用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以資遵循。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並載明於公開說
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者,從其約定。
098.01.21 鑒於不動產證券化屬集團信託,尚難適用信託法第三十二條有關每一受益人得閱覽、
抄錄或影印相關書表之規定,爰本條例第六十六條比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排
除信託法第三十二條之適用。惟為使受益人於一定情形下,仍宜有調閱資料之相關權
利,爰增訂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受益人閱覽、抄錄或影印相關書
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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