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0.30 本條係新增,旨在健全貨幣市場業務及信用卡業務之發展。
104.02.04 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
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
款降息之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 20% 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
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
修正,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以解決目前
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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