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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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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8     條
(銀行接受第三人請求之限制及存放款資料之保密)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 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 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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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