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1.18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金融監理環境變遷,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停止
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強化承保風險控管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業務需
要,存保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業人員。
三、存保公司辦理存款保險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等業務,需由具備金融徵、授信、金
融法務、資訊、不動產鑑價人員、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及具備金融併購、
不良資產處理、估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以及國際事務業務等專門學識經
驗之人員辦理,惟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
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存
保公司僅能聘用八位聘用人員,實不敷所需,爰規定得聘用人數,俾存保機制得
以順利運作,並有效達成各項所賦予之政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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