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 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 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 撤銷其登記。
(罰則)
082.12.03一、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加強信用合作社之監督,對於違法情事經處行政罰而逾期不改正者,得就同一 事實為連續罰。 三、信用合作社經營銀行業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屬特許行業,爰參考公司法 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