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
其股份」,按目前經濟部規定,公司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經年度終
了時之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承認;即公司若因銷除虧損辦理減資,應以上年
度之累積虧損為限。按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及企業之資金調度,
當票券金融公司發生重大虧損,但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時,應即辦理減資,再辦
理增資,以健全財務結構。依上述公司法規定須待年度終了始得辦理減資,對於
票券金融公司有必要在短期內減資及增資之情形有難以適用之處,爰為第一項規
定。按此,票券金融公司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
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惟其他相關之減資程序,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召開股東會、公告、通知及準備相關財務報表等資料,均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
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
東,按原有股份比率儘先分認。但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
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該公司已無法健全經營,且原股東可能因鉅額虧損,無力
再認購增資股或不適宜由原股東認購增資股。鑒於此有必要另洽財務健全且具專
業經營能力之特定人投資,以健全公司經營,恢復市場信心,爰於第二項規定主
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至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依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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