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 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 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三、計入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雙重槓桿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十五 。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 三、有關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管理,未於本辦法規定之事 項,應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