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 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後之義務及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後,信託事務之 移交。 二、惟信託監察人負有為受益人行使權利之權限,為簡化起見,爰於第二項規定前項 信託財產財務報告之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