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 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104.04.27為利瞭解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狀況,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及確保資料報送之正確性。108.07.02酌作文字修正。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