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9     條
(營業執照之核發)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