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 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 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 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090.07.09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 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爰為 本條連結稅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