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業務之準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授信業務之準用)
090.07.09一、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而承擔風險,為使票券金融公司 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有所規範,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對利害關係人有關短 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定之。